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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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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报账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20    浏览: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报账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财务报销的管理工作,规范报销手续,保障资金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配备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经费的管理和报账。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财务管理、报账工作的领导,建立报账员工作制度,把报账员的工作纳入其本人岗位职责范围,要保持报账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人员调整须按会计工作交接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报账员业务上由财务处负责培训、指导。财务处在制度规范、业务处理、职业道德等方面对报账员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在业务改进、流程提升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与报账员进行座谈交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报账员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六条 报账员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熟练掌握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权限等财务规定。

第七条 报账员的工作准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

(二)自觉维护执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三)如实反映和记录本部门内部财务状况。

第八条 报账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的报销业务;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的原始单据的收集、归类、预审及传递业务;

(三)负责本部门报销统计,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四)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相关报销信息,如:本部门银行卡卡号等;

(五)负责本部门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支出情况的统计分析,出具分析报告;

(七)负责将本部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开银行账户,不得未经批准进行收费,不得隐瞒收入,不得私设 “小金库”;

(八)配合完成财务处及上级有关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布置的其他财经工作。

第三章 报账工作流程

第九条 预审原始单据。原始单据包括从外单位收到的各种发票、明细,单位自制的报销凭证。

(一)真实性审核

真实性审核包括原始单据(即各种票据)本身是否真实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两个方面。即确定票据本身是否虚假,是否存在伪造或涂改等情况;是否有巧立名目、虚报冒领等情况。

(二)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审核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是否符合有关的审批权限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是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钱物。此外,还包括对票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即所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

(三)完整性审核

1.审核票据内容的完整性:审核各种票据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准确,是否填写了经济业务事项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日期等;票据上是否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准确填写了接受单位的名称(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2.审核票据手续的完整性:购买实物的票据,是否附有购物明细或购物清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是否进行了政府采购;购买固定资产的,是否按资产管理规定录入固定资产系统并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各部门的票据在送达财务处报销前,发票上具体经办人必须签名。

(四)正确性审核

审核票据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准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数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凡涂改过的原始凭证均视为无效凭证;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或按规定更改。

第十条 整理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

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单据进行整理,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进行归类,核实票据的张数,不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各种报销单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

第十一条 办理审批签字手续

报账员应严格按照学院签字审批流程,经各级审批人网上审阅签字后方可持票据到财务处进行报销。对审批不全的票据,财务处有权退回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报账员报账流程

学院实行网上定期报销制度。

(一)查询部门经费余额,确保支出项目有足够余额。

(二)报账员收集并初审报销单据,网上填报报销单并提交

送审。

(三)网上签批流程结束后,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将报销单据送出纳报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报账员在受理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后,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预审,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不得积压;会计资料须及时传递,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报账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处会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报账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使用规定,严禁转存、挪用和私借现金。结算资金应及时交付相关经济业务经办人。

第十六条 对于各部门的报销业务,财务处仅受理报账员提报的凭证审核及报销业务,不再受理外单位及非报账员提报的业务。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在进行年终考核时,各部门应将报账员的工作内容纳入本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学院年底对各部门财务工作及报账人员进行评比,评比结果纳入部门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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