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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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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1-09-01    浏览: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院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全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三条  借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条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年龄: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户籍: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其他: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 贷款额度及用途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 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第六条  借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及贴息

第七条  贷款申请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发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 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请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 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温馨提示

•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 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 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

•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 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4.请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5.其他要求:

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件一份,请提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

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 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 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

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 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 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5.部分地区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请提前 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可提 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

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6.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八条  现场续贷流程及申贷材料

在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 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 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续贷材料

•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 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1. 在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

•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注意事项: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每年登录学生在线系统不少于两次。

3.持《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申请的贷款按照用途将贷款分别划入我院账户和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条  贷款贴息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五章  还款时间、流程及方式

第十四条 还款时间

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如需在校期间提前还款,请于毕业当年8月15日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自己偿还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自毕业(或结业)第六年起(毕业当年为第—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若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在校就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五条  还款流程及方式

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代理结算机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内充值还款。

手机登录云闪付APP,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进行还款。

使用支付宝代理结算的同学,可以在支付宝APP中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使用主动还款功能。或电脑登录网页版支付宝,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使用指定商业银行代理结算的同学,可以在商业银行官方APP中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使用自动还款功能。

前往就近县区(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使用银联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还款(请事先咨询是否提供助学贷款线下还款服务)。

第十六条  正常还款

   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 月1日 )以后, 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 ls.cdb.com.cn , 查询当期还款额度。系统用户名为借款学生身份证号或注册手机号,如果忘记密码可拨打95593重置。

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足额还款。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

可以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申请—次性还清一份或多份《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00元以上、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申请后需尽快还款。

申请提前还款的(特殊情况除外),系统将根据申请时间确定相应的结息日和利息金额(利息计算到结息日)。

1至10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请于当月20日前还款;

1至9月12月,每月15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20日,请于次月20日前还款。

10月16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请于12月20日前还款。

提前还款时如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的,视为本次提前还款申请无效;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但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本金的,仅扣收利息。提前还款无效不会影响征信记录。

通过提前还款偿还部分本金后,剩余本金仍需在剩余借款期限内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偿还日不变。可在该偿还日前登录“在线系统”查询变更后的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逾期还款

1月至10月的1日至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可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额可在每月1日至19日(除11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

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为了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 月,请登录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

   第六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按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还贷合同的要求归还贷款及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合法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学生追回贷款。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学校将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借款学生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就业后单位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上公布。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必须诚实守信,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社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去向、联系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部应严格保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建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部应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学习、健康、家庭、还贷等情况,对在贷款期间所发生的退学、休学、生病住院、违纪等足以影响贷款收回的特殊情况、突发性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转校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者。

2.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和各系(院)部在为毕业生或各种原因(如:休学、退学、开除、转学、升学、出国等)提前离开学校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在确认该学生是否有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否已还清、是否已办理还贷手续之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造成贷款违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部依照本细则从严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让生源地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七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院)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适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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